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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1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各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17年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暨公布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结果的通知》(教普法办函201714号)、浙江省《关于在全省青少年中开展第七届法在心中法治宣传活动暨国家12·4宪法日主题纪念活动的通知》(浙普办201711号)及金华市《关于开展2017“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金市普治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营造国家宪法日宣传氛围。2017121—1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宣传平台等LED字幕屏开展标语及图片资料(资料见附件1)宣传。

2. 组织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2017124日上午,全市所有中小学统一进行升旗仪式、宪法晨读活动(宪法晨读内容,见附件2)。

3.开展宪法学习教育系列活动。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组织学生收看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2017123日(周日)下午1630分播出的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团体总决赛节目,124日至128日期间安排专门课时,登录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观看全国总决赛个人赛和团体赛系列视频,作为法治教育课程,组织学生撰写参赛观赛感言,上传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4.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创新载体,注重实效,切实做好2017“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加强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请你们及时做好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工作,总结汇报材料于20171220日前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1份,并将电子稿发送407969386@qq.com邮箱。

联系人:汤永根         联系电话:0579-82489013 

 

    附件:1.“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标语

         2.宪法晨读内容

 

 

 金华市教育局

20171130 

附件1

“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标语

1“12·4”国家宪法日 树立宪法意识 增强宪法观念
    2、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3、认真贯彻宪法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4、尊法 学法 守法 用法

5、弘扬宪法精神  共建法治金华

6、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落实七五普法规划

 

 

 

 

 

 

 

附件2

   2017年12月4日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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